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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支付固定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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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讨论了股东与公司就定期向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虽然该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但是违反了“无盈不分”的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然而,由于该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关于股东与公司(有限)就公司定期向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1、违反“无盈不分”之公司利润分配原则而无效。

2、契约应守,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效。

拓展延伸

定期支付固定股息有效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期支付股息。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权益保护协议中,关于定期支付固定股息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按照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定期支付固定股息,这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股息的支付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股息支付的约定,则股东与公司可以协商约定。

3.股东与公司可以就股息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细节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每年支付一次股息,或者每半年支付一次股息等。

4.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可以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解决。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总之,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权益保护协议中,关于定期支付固定股息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如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定期支付固定股息具有有效性。

结语

股东与公司就定期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虽然该协议未违反无盈不分的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但契约应守,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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