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会通知方式,但排除法律适用,需遵守强制性规定。公司设立时需制订章程,包含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设立公司时必须制订公司章程,其规定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进行规定时,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