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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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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的补偿方式有:

1、公房提供单位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对公房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租房拆迁的程序: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综上所述,公租房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公房提供单位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公房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公租房申请条件有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承租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广州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公布的标准(附表);

(3)、无自有产权住房;

(3)、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以下简称购房优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侨房专用房;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转让房产)。

2、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事处、镇如实申报。具体流程为:领表→申请→用工单位(或事处、镇)初审和公示→产权人(出租人)备查→审核、公示并批准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程序按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执行,即: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告→轮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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