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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有非法经营,门头广告未批准,产品用的微针超做的,应该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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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有非法经营,门头广告未批准,产品用的微针超做的,应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可以打114查询。

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1、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2、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4、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5、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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