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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刑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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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判刑应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涉案金额大小决定了刑罚的量刑。

法律分析

一、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怎么判刑?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国家有价证券;

2、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3、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人证券是需要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来进行发行和制造的,对于非法分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必须是涉及到严重的侵犯国家经济制度的行为,应当基于实际的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量刑处罚。

结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判刑根据《刑法》第17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根据我国法律,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是严重侵犯国家经济制度的行为,刑罚应根据实际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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