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所以其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也不尽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规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3种观点: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适用于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复印件。